2023年4月,某明星夫婦涉資約6000萬元的“跳單”案例審結,原告敗訴,該筆房產交易不存在“跳單”行為。
根據這份民事判決書,在沒有相應協議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無法確認A公司與明星夫婦方面僅憑帶看房即成立了中介合同關系,更無法確認后者事先或事后知曉會承擔帶看房后另行委托其他中介的法律后果⋯⋯A公司要求認定明星夫婦存在“跳單”共謀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彼時,明星夫婦方代理律師在接受2024年遼寧鞍山的一起案件中,委托人安某通過A中介看房并與房主議價至41.8萬元后,轉頭就通過B中介以相同價格成交。
A中介訴至法院,主張自己提供了房源篩選、帶看和議價等實質性服務。
法院最終認定,盡管委托人未與A中介簽訂書面合同,但A中介的服務對交易達成起到關鍵作用,委托人需支付相應報酬。
廣州的別墅交易糾紛則展現了另一種典型情形。
某代理公司與賣方王女士簽訂獨家包銷合同后,帶買方梁先生看房并促成雙方洽談,然而買賣雙方卻在包銷期滿一個多月后私下以遠低于磋商價的930萬元成交。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明顯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交易機會,構成惡意“跳單”,判決買賣雙方分別支付11萬元中介費。
8月25日下午,廣東盛唐律師事務所房地產律師周爭鋒通過向針對非獨家房源,中介可以通過拍照、錄像、聊天記錄等方式,保留帶看記錄、與委托人的溝通記錄、向委托人提供房源信息的證據,證明自身提供了交易機會或媒介服務。
在他看來,是否接受中介服務、是否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機會或媒介服務、是否繞開中介訂立合同,是判斷是否構成“跳單”的重要因素,直接決定了“跳單”行為是否成立。